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6552号
原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142588XQ,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新业港4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刘国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琼琼
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
人民陪审员  孟利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