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乐辉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300号
原告: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8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衡水乐辉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兴华街西侧(河北冀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358号2幢1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波博公司)、衡水乐辉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乐辉公司)、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昱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68868.4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四川波博公司签订了一份《河北云彩服饰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线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二期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河北云彩服饰一期、二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1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期、二期的结算协议,被告四川波博公并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只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668868.46元未付,另外案涉工程系被告衡水乐辉公司所有,其与被告四川波博公司同属浙江昱辉公司,二被告均未出资,且不具备履约能力,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衡水乐辉公司、浙江昱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四川波博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因此本案应由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称及相关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衡水市××区铸造园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四川波博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