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衡水乐辉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兴华街西侧(河北冀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衡水乐辉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根据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其与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签订《河北云彩服饰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线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二期承包合同,被上诉人依约定履行了义务,上诉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