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特430

申请人: 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 5 3号楼1101-6室。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国栋,男,1996106日出生,汉族,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产业园装备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7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鹏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45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茂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4,远鹏公司与茂源公司签订《行唐县东科头一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智能微电网系统工程外线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外线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远鹏公司将行唐县东科头一期20ww光伏电站项目智能微电网系统工程外线施工工程分包给了茂源公司,工程总价款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茂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尚未施工完毕,且存在质量问题。20194月茂源公司就涉案合同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仲裁期间, 远鹏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现场未施工完毕的证据,以证明茂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且工程存在重大问题,同时远鹏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前往涉案地点进行现场勘验,但是仲裁庭未与准许。仲裁委未现场勘验,仅是依据茂源公司的陈述作出仲裁裁决,其所依据的证据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故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仲裁员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茂源公司称,不认可远鹏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为:一、仲裁庭未现场勘验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构成可撤销情形需满足“违反法定程序”及“影响裁决公正”两个要求。仲裁庭未现场勘验,没有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且没有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仲裁庭是否现场勘验,实质是仲裁庭是否自行赴现场调查取证的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及自由裁量范畴,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项下“违反法定程序”事由。根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是否现场勘验,决定权在仲裁庭。仲裁庭是否现场勘验,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远鹏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现场照片等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故仲裁庭未现场勘验,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仲裁裁决对远鹏公司要求仲裁庭调查取证的申请作出了回应,对不予接受该申请说明了理由。二、仲裁庭未接受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远鹏公司超出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补充证据,仲裁庭不予接受并无不当,且仲裁庭已在裁决中说明理由,并非远鹏公司所述的仲裁庭未予理睬;三、仲裁案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远鹏公司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故其该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并无事实根据。综上,远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4,远鹏公司与茂源公司签订《外线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茂源公司据该合同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9428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该会适用20154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中的普通程序审理了该案。

仲裁过程中,远鹏公司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仲裁庭前往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河北省行唐县现场勘验,收集证据。对此,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认为, 远鹏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有责任也应有能力自行提供关于工程施工过程和现状的证据。仲裁庭对远鹏公司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接受。

2020228日,仲裁委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453号仲裁裁决:() 远鹏公司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 465 000;() 远鹏公司以 6 46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向茂源公司支付自 20195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1230日为391 442.47;() 远鹏公司向茂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驳回茂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由茂源公司、远鹏公司分担。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远鹏公司提出的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远鹏公司提出准予其现场勘验的申请,仅据茂源公司的陈述作出裁决,裁决所查明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因此裁决程序违法、仲裁员枉法裁判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而《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故,仲裁庭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准许有决定权。远鹏公司申请仲裁庭以现场勘验方式调查取证,该申请未予准予,属于仲裁庭根据案情作出的判断和决定,属于其依据《仲裁规则》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未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远鹏公司的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远鹏公司对仲裁庭查明事实不予认可,进而主张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该主张与上述规定所认定的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情形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远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秋菱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