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2285

申请执行人河北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3号楼1101-6室。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45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九十七万三千七百零七元二角七分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六百四十六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年利率计算,支付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建勇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潘 冰

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晨曦
书  记  员   王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