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民初775号
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住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灿成,男,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军达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栾凤龙,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刚,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军达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与被告黑龙江军达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以与被告自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东宁市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吴彤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