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536号
申请人:**,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申请人: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康宁里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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