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锦州丰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535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丰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官山南。
法定代表人:韩艳芬,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康宁里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丰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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