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557号。
被执行人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三城路以西、阳光大道东首北侧。
被执行人:王凌云,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德圣工贸有限公司、王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3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彦教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