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5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郑州路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8640806773。
负责人:崔涯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张春芳,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玲、王迎青,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东路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82951T。
法定代表人:杜酉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蕾蕾,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告***、张春芳、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春芳、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8元,减半收取5504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7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侯京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国卫
书 记 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