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8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55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82951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百川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9080238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百川汇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883.5元,执行费75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共计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数个,皆为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5、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因未履行完毕义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反馈车辆、不动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