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3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南官庄村28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8295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87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泰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东阁办事处付家崖村沈阳路路北、茶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8C7J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辛安北村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泰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务费26,9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开始,被告***组织原告及他人在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水沟子安置房(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是总包、青岛泰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进行电工作业。到2022年9月,共计欠原告劳务费26,9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