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伊吾县淖毛湖镇永杰砂石矿与哈密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民初245号

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砂石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西2公里。

经营者:邵卫平,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天山北路34院8栋5单元101号。

被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红光路。

法定代表人:姚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天山北路正阳小区6#-403中。

法定代表人:刘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于国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砂石矿与被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伊吾县淖毛湖镇**砂石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吾县淖毛湖镇**砂石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海来提·巴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史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