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821号
原告: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区西彩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577683XL。
法定代表人:姜胜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磊,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天山北路正阳小区6#-403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853949416。
法定代表人:刘居。
原告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新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永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侯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