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巴里坤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多才,哈密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里坤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
法定代表人:武世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里坤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22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盛公司陈述,其与***达成口头协议后,向位于巴里坤县城东的安昌新区工地供应多孔砖,因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开明的身份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中虽由中盛公司代开了名为实地公司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实际收取发票的亦为案外人***,且本案中涉案工地的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有必要对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进一步查清。二、本案中因双方对多孔砖的单价未约定,虽由***出具证明载明了多孔砖的单价,但***是否为实地公司职工,其与*开明以及实地公司的关系应进一步查清,以确定多孔砖的砖款金额。三、本案中因涉案工程由不同主体进行施工,收货人的身份亦不能确定,应在查清上述事实基础上对收货人的身份进一步核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22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66元,退回上诉人新疆实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朱滢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