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京0101民初3017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永廉
审 判 员 高 翡
人民陪审员 赵燕平
书 记 员 刘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