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130号
原告:***(曾用名胡长玲),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1HYK9X。
法定代表人:刘烈宏。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庞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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