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18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20号景荣大厦2号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69238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赣0702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及原告***与案外人***为本案提供担保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与案外人***共有房屋的查封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吴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