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186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20号景荣大厦2号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69238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省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原告***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