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514号
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昌合工业园内414-41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邳城镇***道东侧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