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312号
原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东湖街道中汇广场D-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0359588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智联科创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9135438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智联科创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