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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04民初7083号 原告: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行政新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14层1**14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邳城镇***道东侧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3年2月10日,原告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负担,剩余960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