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

168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与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168号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镇府前街10-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姚庄社区荣盛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承志,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