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6703号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姚庄社区荣盛未来城iv>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公司经理。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照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