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

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2民初4724号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4068744N。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佳源城市广场****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TBATC5A。
法定代表人:姜立超。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常州海克拉国际酒店”装饰工程进行招投标,后原告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票保证金200000元汇入其指定账户。被告后因资金问题未能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双方也未能签订施工合同,该笔投标保证金理应退还给原告。原告就退还保证金一事与被告进行沟通多次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现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招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常州海克拉国际酒店”装饰工程进行招投标,2018年4月8日,原告将酒店装饰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汇入其指定账户,当日,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收款事由载明投标保证金。后被告未能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投标保证金也未退还给原告,原告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据、银行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收取投标保证金后未能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理应及时退还原告,现被告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请求,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江苏嗨克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南
人民陪审员  殷 钰
人民陪审员  孙正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