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玉节脚手架租赁站、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1784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玉节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22)苏0303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一页中“(2021)苏0303民初1784号”
补正为“(2022)苏0303民初1784号”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