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

**余、**等与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民初1858号
原告:**余,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女,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陈笑玲,女,汉族,1973年9月1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万达广场**座**、**、**室。
负责人:刘志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陈笑玲与被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陈笑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余、**、陈笑玲撤回对被告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余、**、陈笑玲负担。
审判员  房东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