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玉节脚手架租赁站、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17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玉节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东苑商业街板房5号。
经营者:魏玉节,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府前街10-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玉节脚手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苏0303执保26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正建筑装饰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