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41号
申请人: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向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天,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天、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2819号】中,申请人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天、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1283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天、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