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45号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春。
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
被申请人: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驰。
本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334号】中,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20687.54元的财产。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90485202200001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20687.5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