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1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5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31_1)。现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31_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