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125号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1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687.5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安支行,账户:32×××84_1),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687.54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账户:60×××61),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687.54元(开户行: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15×××81),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9日;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沂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沛县***人民政府昭阳养老服务中心工程中工程款7440586.48元。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687.5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安支行,账户:32×××84_1),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687.54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账户:60×××61),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687.54元(开户行: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15×××81),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