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15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