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

7928如皋慧家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7928号

原告:*****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北街道新王庄社区**,太平**。

法定代表人:周建兴。

被告: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附楼iv>

法定代表人:薛新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原告公司名称已于2020年9月15日变更为**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公司名称在起诉前已变更,其仍以原公司名义起诉,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宗卫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