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

如皋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T7GBD33,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兴。
委托代理人:冒萍萍、吴洁洁,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703478660,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元。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8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依法向如皋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108988.88元的如皋慧家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景观绿化工程款发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法官助理刘洋洋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开具金额为3108988.88元的绿化工程款发票,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无保险、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公司注销以及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限制期限: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未能找到法定代表人薛新元,周围群众反映不清楚被执行人具体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执行。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实际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薛新元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具体经营情况,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8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以及对被执行人公司注销以及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限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限制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