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执6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703478660,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T7GBD33,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庆中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新秀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5000元以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费222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2737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222元,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余款25151元本院暂不予发放。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222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22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未对本案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