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2部队与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2民初30737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闫勇辉,团长。
委托代理人徐顺启,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军需股股长,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武丽君,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西鲁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平柏,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文伟能,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以下简称XXXXX部队)与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宏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XXXXX部队的委托代理人徐顺启、武丽君,被告拓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平柏、文伟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部队诉称:2010年12月10日,拓宏图公司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拓宏图公司自我方承租16亩农场土地用于建设简易库房,该合同已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终止,我方多次书面告知拓宏图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限期被告腾退农场土地,但是拓宏图公司拒不腾退且占用至今。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拓宏图公司拆除地上违建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拓宏图公司腾退《租赁合同》项下16亩农场土地;3、拓宏图公司按照每年48万元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土地腾退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4、拓宏图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拓宏图公司辩称:我方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租金,但不同意XXXXX部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我方希望在法院的组织下协商解决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XXXXX部队(甲方)与拓宏图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通州区台湖农场场院周边空余土地16亩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乙方建简易库房。租赁期为5年,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期满后顺延。土地年租金为2万元,于每年1月31日前付清,甲方应给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土地应遵守法律、合法经营,租赁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三)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所租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六)在租赁期满时需要继续承租该土地时,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甲方应优先同意,并签订顺延合同,租金按每五年5%递增。合同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约定:(一)甲方因上级【军区以上(含)】整体规划需要占用该地时,甲方持上级规划书,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半年内将投资建设设施自行处理,甲方按国家搬迁办法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二)乙方确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土地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的交甲方。(四)合同终止时,乙方的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一)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或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租金甲方不再退还。(二)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未到租赁期限内每年的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土地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纳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则通过地方法院判决。
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实际履行,XXXXX部队将涉案承租土地交付给拓宏图公司使用,拓宏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XXXXX部队支付租金。承租期间,拓宏图公司在涉案承租土地上建造了房屋。
2013年4月25日,XXXXX部队向拓宏图公司发出《通知》,载明:根据贵公司与我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贵公司现正在修建的楼房已违反合同第二条内容(租赁用途为乙方建简易库房)之规定,经我部研究决定责成贵公司自接通知起,马上停止施工,否则我部将终止与你公司的合同。拓宏图公司的履约代表彭荣军签收了该通知。2014年11月13日,拓宏图公司的履约代表彭荣军代表拓宏图公司向XXXXX部队出具了《承诺书》,载明:一、所属租赁项目未经部队批准不得分包、分租,已分包分租的必须及时向部队报告并在第一时间整改完毕。二、严禁在租赁(使用)场地上私搭乱建,今后建一平方米房屋、出租一平方米土地必须经部队同意,没有部队书面同意绝对不擅自行动。六、按时向部队缴纳租金,最迟不得超过约定时间一周。……
2016年2月27日,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军队和武装部队有偿服务活动,内容包括空余房地产租赁等10个行业,在2016年6月底前,对可控托底的项目立即停止,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军队和武装部队所有单位一律不得新上项目、新签合同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凡已到期的对外有偿服务合同不得再续签,能够协商解除军地合同协议的项目立即停止。
2016年1月31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前,XXXXX部队军需股股长徐顺启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拓宏图公司的履约代表彭荣军,双方的合同到期,根据上级规定不再续租。2016年4月6日,XXXXX部队向拓宏图公司发出《租赁项目终止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央军委【2016】58号文件《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2016年6月底前全面停止房产租赁类型的服务项目。按照《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因上级【军区以上(含)】整体规划需要占用该地时,甲方持上级规划书,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半年内将投资建设设施自行处理,甲方按国家搬迁办法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即日起,我部将停止所有租赁项目的售电业务。5月1日起,对所有租赁项目停水停电。6月下旬,协调地方执法部门对未关停的租赁项目进行查封。望贵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尽快将租赁范围内的物品腾空,2016年6月底,接受军地双方验收。2016年4月7日,拓宏图公司的履约代表彭荣军签收了该通知书。因拓宏图公司未履行上述通知书中的腾退义务,XXXXX部队于2016年4月25日再次向拓宏图公司发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租通知书》,因拓宏图公司不予签收,XXXXX部队将该通知书张贴在涉案土地上的房门上,该通知书载明:我团与贵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我团再次通知贵公司,不再对该地块进行续租。望贵公司接此通知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将租赁范围内的物品腾空,地上建筑物拆除,恢复土地原貌,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租用土地交还我团。拓宏图公司表示见到了XXXXX部队张贴的通知书,但因对上述通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拓宏图公司至今未履行腾退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拓宏图公司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终止,并判令拓宏图公司腾退土地,则其提起反诉,要求判令XXXXX部队赔偿其损失1800万元,反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承租期限内拓宏图公司在租用土地上进行了库房建设、铺设上下水管道、道路修整等,仅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即为8000多平方米,投资费用达2000多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拓宏图公司释明:如果本案涉及到拓宏图公司腾退土地的问题,拓宏图公司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于其另案解决地上物补偿问题的处理。另,本院向XXXXX部队释明:如果本案涉及腾退问题,在腾退时XXXXX部队应照顾到拓宏图公司建设的地上物的保护问题,以便于另案中地上物补偿问题的处理。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租赁项目终止通知书、承诺书、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租通知书、短信往来截屏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于2010年12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租赁合同是否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终止。虽然双方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期满后顺延,但应当注意到此处约定的顺延并非自动顺延,双方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中明确约定,在合同期满拓宏图公司需要继续承租土地时,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甲方应优先同意,并签订顺延合同。拓宏图公司表示其已经根据上述约定,于合同到期前口头向XXXXX部队提出续租的申请,但因当时中央军委的文件已经下发,因此XXXXX部队没有同意续租。XXXXX部队表示拓宏图公司在合同期满前未提出续租申请,双方也未签订顺延合同,因此双方的合同于期满时终止。因拓宏图公司未能对其在期满前提出续租申请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拓宏图公司的该项说法不予确认。因拓宏图公司未在期满前提出续租申请,且双方未签订顺延合同,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拓宏图公司应当将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腾退给XXXXX部队,故对XXXXX部队要求拓宏图公司腾退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到期后,拓宏图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然占用涉案土地,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年租金2万元)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XXXXX部队要求拓宏图公司按照年租金48万元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拓宏图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造地上物的行为发生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并非合同到期后,因此关于拓宏图公司添附行为(在涉案土地上建造地上物)的后果(应当拆除、恢复原状,还是由XXXXX部队进行补偿)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予以解决,不应在本案的物权保护纠纷中解决,故对本案中XXXXX部队要求拓宏图公司拆除地上违建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腾退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土地占有使用费(自二0一六年二月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按照年租金二万元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负担22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新东
人民陪审员  张万良
人民陪审员  郝凤水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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