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民初181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住新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现住新县。
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新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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