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分中心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40969号
原告兰士君,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尚涵,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西鲁村262号。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号。
原告兰士君与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通州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湖镇政府)、北京拓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以下简称拆迁服务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士君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中街xx号院、xx号院的原产权人,2011年11月份上述房屋院落均被拆除,其中,xx号院至今没有给付拆迁补偿款。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被告土储通州分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两站一街搬迁中麦庄中街xx、xx、xx、xx号院相关拆迁手续,土储通州分中心于2016年6月5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台政办(2016)第08号-告),确认麦庄村中街xx号院、xx号院、xx号院已开具交房验收单,并确认是由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共同在场,由拆除公司查验房屋无误后,三方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后,拆除公司才开始拆除工作。并向原告出具档案:xx号院、xx号院的《交房验收单》上原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建筑公司、拆迁服务所于2011年11月17日签订的关于麦庄村中街xx号院的《交房验收单》和关于麦庄村191号院的《交房验收单》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原告诉称关于麦庄村中街xx号、xx号院拆迁中交房验收单并非其本人签字,因此要求确认两份交房验收单无效;交房验收单系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交给拆迁方的凭证,在法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将涉诉房屋交给拆迁方拆除、原告要求确认交房验收单无效的目的以及确认无效是否影响其合法民事权益时,原告拒绝回答,仅认为字不是自己签的,因此应当无效。现涉诉房屋早已被拆除,根据本院审查的情况,原告的诉求并无可诉性,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士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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