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5032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组织机构代码74585422-X。
法定代表人吉耀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