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执4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组织机构代码74585422-X。
法定代表人:吉耀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冯时行路286号4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07154218。
法定代表人:秦学合,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民终5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1219541.06元,本案由法官郑化东负责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17)渝0109执417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的银行存款1203311.0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张腾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