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财保8号 申请人: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刘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广厦金都帝豪9号楼2302的房产1处。担保人***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西市房权证安定区私字第037××号的房产1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广厦金都帝豪9号楼2302的房产1处。 二、查封担保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西市房权证安定区私字第037××号的房产1处。 申请保全费3670元,由申请人甘肃国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