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

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96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法定代表人:刘竹广,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

上诉人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3日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以为了避免上诉而耽误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方 媛

书 记 员 姚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