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

广安某有限公司;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02民初2589号 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鸣钟村一、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6032497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群力村1组100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9********。 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