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21民初1528号
原告:**中,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之子),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国立,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集聚区仙女河北路东段。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77944260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国立、***、河南广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亨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国立、***共同赔偿**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4884.8元;2.要求河南广亨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国立、***、河南广亨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起,***和***、***、***、***等人跟随*国立、***在其承包的扶沟大新镇的乡村路工程打工,每天100元。2016年5月11日晚,*国立、***安排*保中等人把6米长的槽钢等建筑材料搬运到扶沟城,搬运的工具是农用四轮拖拉机,*亚民现场指挥。槽钢装好后***不让捆绑固定,还要求**中与***等人坐车随车看护建筑材料。出发时天色已晚四轮车没灯,当走到扶沟农牧场附近时四轮车发生侧翻,数块槽钢砸在**中身上,**中当场被砸晕。同行的工友赶紧抢救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中被送到扶沟鸿昌医院进行抢救,但疗效甚微病情危重,**中转院到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紧急抢救,**中生命体征才趋于稳定。经诊断**中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断裂,比较严重,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国立垫付部分医疗费。由于医疗费用不足,**中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及复查后就出院回家康复治疗,***、*国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扶沟交通运输局是扶沟大新镇的乡村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其将工程发包给河南广亨公司,河南广亨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国立、***承包施工,属于违法行为。*国立、***是**中的雇主,**中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南广亨公司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中的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国立、***辩称二人的基本信息错误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中的起诉;经审查,*国立、***辩称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