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能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981民初81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湖北能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新河镇电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59391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城市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字及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该公司行政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字及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能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能创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被告湖北能创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200元;3.被告补缴原告10个月的社会保险;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4日被告公司招聘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约定原告的工作期限为一年,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被告因公司需要安排原告到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网检修班做检修工,月工资5600元,原告按被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上、下班,被告通过第三方公司“湖北安思泰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工资给原告。原告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没有出现过任何工作失误,但到了2021年12月31日被告将原告无故辞退。被告的行为令原告的经济受到损失,理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湖北能创电力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启用前置程序进行劳动仲裁,原告起诉之前并没有向劳动仲裁院提出相应劳动仲裁,属于程序不合法。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我方均不予以认可。请求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21年6月1日起到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网检修班做检修工,每月的工资由案外人湖北安思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2021年12月31日,原告被电话告知停止继续去工作。为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一年的劳动期限,其到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是受被告的安排。被告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无故辞退原告,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告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应劳人仲案字(2022)16号裁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第九十一条“(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本案原告***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首先应当举证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原告***虽提供了工作证、湖北能创华能应城热电项目部考勤表复印件、银行流水拟予证实,但上述证据的来源并非是被告单位,所记载的内容不能直观反映出其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事实,原告主张其到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是受被告的安排或派遣,原告对此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