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50号
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993290877,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137293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仪芳,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正石,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第三人:周正华,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重庆市。
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正石、周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熊金明
人民陪审员 高爱平
人民陪审员 刘宗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