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452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北路**颐高上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2051844K。
法定代表人:张守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77038XXX。
法定代表人:李金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晓东,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李金发,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尤敏,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东、李金发、尤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东、李金发、尤敏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东、李金发、尤敏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