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龙置业(临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92执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龙置业(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碧溪路交汇处云龙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秀华,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龙置业(临沂)有限公司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龙置业(临沂)有限公司至今仍对申请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到期债务1050000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各项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尤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