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302执678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北路87号颐高上海街B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临沂人民广场店,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綦红达,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临沂人民广场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胡晓东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
书记员 刘贵豪
??